1.再次失业人员缴费年限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计算方法 答:根据《湖南省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湘劳社发〔2002〕141号)第3章第21条规定:①《湖南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2001年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4号)实施前,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不参加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的职工,其按照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为本人和用人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与《湖南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实施后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合并计算。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2.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程序 答:用人单位应在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15日内,将失业人员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等资料报所属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并告知失业人员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由用人单位过错导致失业人员不能办理登记的,由用人单位负责。 失业人员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逾期未办理,将视为自行放弃失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 市本级失业人员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登记时所需资料:①本人居民身份证;②失业人员原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③《就业失业登记证》、求职登记证明;④失业人员本人社会保障卡;⑤《领取失业金人员是否需要代缴职工医保的说明》(在窗口填写)。 ■常德晚报通讯员 关吉巍 周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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