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17日5时许,桃源县青林乡青林村十组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名骑单车的中年妇女被车当场撞死,司机肇事后驾车仓皇逃逸。
死者为青林乡古堤村的中年妇女郭玉兰,她基本上每天用自行车载鱼到县城去卖,被撞后鲜鱼撒了一地。办案民警通过在现场仔细搜索和询问最先到达案发现场的群众,证实肇事车辆在现场没有落下任何碎片,唯一留给办案民警的只是一道轮胎血印。民警从轮胎印迹初步判断肇事车辆为一台大型货车。
事件发生后,引起了受害人亲属和当地群众的极大愤慨,进而引发了抬尸堵路事件,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交警大队长邓亚平和其他有关领导向受害人亲属及当地群众掷地有声地承诺:我们一定将肇事者绳之以法!
办案民警决定首先充分发动群众,案发后立即印制了大量《协查通报》,在案发地和县城大街小巷以及周边乡镇张贴散发,并在县电视台滚动播出。再则是从录像和群众走访上寻找嫌疑车的蛛丝马迹。离出事地点约一公里的地方有一个大圆盘,也是一个十字路口,由北向南直走进入县城,往右是环城路。民警通过这里的治安监控录像发现案发时段有一台大货车从这里经过,遗憾的是画面太模糊,只能隐约看到轮廓。通过继续查看环城路上其它3处治安录像,结果还是一样。办案民警毫不气馁,循线追踪,一鼓作气查到40公里外的凌津滩水电站大坝,通过这里的监控录像,终于看清了嫌疑车的真面目:它为蓝色平头大货车,车厢上蒙着油布,但录像上看不到号牌(后据肇事者供述,由于事发前两天在岳阳冲关,被罚款几千元,他当时身上钱不够,号牌被工作人员卸下了,准备送下一趟货时把号牌赎回来。该车号牌为湘G21683)。为了进一步确定嫌疑车,案发第二天凌晨4时,办案民警早早地来到案发路段蹲守,不厌其烦地询问路上早起的人们,问他们昨天这个时候经过这里,有没有看到一台大货车,它往哪个方向去了。功夫不负有心人,当问到一名骑自行车的老人时,他向办案民警提供了一个很有价值的情况。这位老人是在县城某小区打扫卫生的,每天都在同一时段经过案发路段,他在这里几乎每天看到一个中年妇女骑着自行车到县城卖鱼,自行车后面挂着一个篓子。案发当天,老人又照例在这里与她不期而遇,老人车子骑得快些,不一会就远远超过了她。不经意间老人听到后面似乎有响动,出于安全,加之当时天刚蒙蒙亮,能见度很低,他没有回头看。约两分钟后快要经过大圆盘十字路口时,一台大货车很快超他而去,然后往环城路方向去了。至于车号、车身颜色已经没有任何印象了,他只清楚地记得货车后面蒙着油布。
老人提供的这个情况很重要,它与民警在几个治安监控点上看到的“货车轮廓”和在凌津滩大坝监控上看到的“真实面目”,无论在时间还是路线上都是吻合的。
8月27日,案发后第十天,办案民警接到一名群众举报,他说他看到一台装竹子的大货车与县电视台播出的《协查通报》上的货车一模一样。接到这个举报,办案民警火速前往,在G319国道桃源县寺坪乡杨家桥路段将其连人带车扣押。民警通过仔细辨认,初步确认该车就是“8·17”交通肇事逃逸案的“元凶”。车主也即驾驶人是家住桃源县理公港镇小河口村的余某,车牌号为湘G21683。随着肇事车辆浮出水面,一时陷入僵局的侦破局面呈现转机。
由于肇事车在现场没有留下任何碎片,肇事嫌疑人心存侥幸百般抵赖。办案民警见单凭现场留下的轮胎印迹和录像还不能完全确定,为充分锁定证据,9月11日,办案民警采集了受害人自行车上的附着物与肇事嫌疑车上的附着物专程送省公安厅进行检验,结果是:两样检材的无机元素成分一致。9月13日,犯罪嫌疑人余某被刑事拘留。此前,办案民警对犯罪嫌疑人先后通过多次审讯和政策攻心,余某总是闪烁其辞、避重就轻。9月18日,余某被刑拘的第6天,当办案民警将权威检验结果摆在他面前时,他终于低下了顽固的头颅,在铁的证据面前如实供述了肇事经过。
2009年8月17日凌晨,余某驾驶湘G21683号大型货车从常德驶往桃源县城方向。5时10分许,当车行驶至桃源县青林乡青林村十组路段时,与同向在前一骑自行车的妇女相撞。余某在审讯时交待:“当时这辆自行车和骑自行车的人都已经到了我车的底下去了,然后我感觉到我车的左后轮与右后轮都震动了一下。”在侥幸心理的驱使下,余某没有下车,只下意识地点了一下刹车,“然后加油加速往前行驶”。就这样,一个鲜活的生命瞬间丧失在他车轮之下后,他便不假思索地选择了逃之夭夭。
■万岗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