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期待公平”:市城区内的宾馆(或者酒店、餐馆、休闲中心)前的人行道属于谁的?为什么有些宾馆(或者酒店、餐馆、休闲中心)在人行道上写块牌子XXX专用停车位或者停车收费,想问一下城管局,这些企业有这样的权利吗?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区人行道属于城市公共资源,属于全体市民共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使用通行的权利。在优先保证行人通行的前提下,为了缓减城区停车矛盾,《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人行道主要用于行人通行,机动车占用人行道停放必然要缩短人行道的使用寿命,增加政府财政开支,依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2001〕261号文件收取城市道路占用费是合理合法的,而且收取占道费并不归属某一个部门,而是所有费用全部上缴财政,专项用于人行道的维修及相关开支。临街单位申请了人行道停车泊位,并且缴纳了相关费用,自然具有优先使用该停车泊位的权利。至于该单位是否具有向车主收费的权利,可以向物价部门咨询。
■记者 张立辉
通讯员 辛俊 整理